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 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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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轻微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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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又拒不改正的,且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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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又拒不改正,且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3头(只)以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六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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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轻微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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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又拒不改正的,且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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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又拒不改正,且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3头(只)以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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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轻微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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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又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又拒不改正的,涉及运载工具较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6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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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2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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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3次以上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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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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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2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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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3次以上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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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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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2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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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3次以上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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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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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2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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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3次以上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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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轻微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检查督促,即刻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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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轻微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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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逾期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得。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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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逾期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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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轻微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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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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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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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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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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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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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涉及到的动物为1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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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涉及到的动物为2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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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为3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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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涉及到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为1张的,或畜禽标识为5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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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涉及到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为2张的,或涉及到的畜禽标识为6-10个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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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涉及到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为3张以上的,或涉及到的畜禽标识为11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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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轻微 |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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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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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或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期间的。 | 责令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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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轻微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涉及的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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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涉及的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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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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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轻微 | 发布的动物疫情涉及三类动物疫病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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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发布的动物疫情涉及二类动物疫病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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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布的动物疫情涉及一类动物疫病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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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时间为3日以内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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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时间为4-7日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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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时间为8日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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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轻微 |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但扩散范围较小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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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严重 |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造成一、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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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时间为3日以内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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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时间为4-7日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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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时间为8日以上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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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轻微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情节显著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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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流行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动物诊疗活动。 | |
严重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一、二类动物疫病流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
123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轻微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初次违法。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被发现2次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严重 | 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拒不执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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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轻微 | 不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不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此行为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流行期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严重 | 不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此行为发生于一、二类动物疫病流行期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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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轻微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主动配合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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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6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或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在2头(只、尾)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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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2次违法的;或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在3-4头(只、尾)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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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次以上违法的;或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在5头(只、尾)以上的。 | 处一千五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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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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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2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3-4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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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次以上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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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轻微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经验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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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经验收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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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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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轻微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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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拒不改正的,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拒不改正的,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3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1张的。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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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2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2张的。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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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次以上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3张以上的。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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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轻微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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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2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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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3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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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一般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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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逾期仍不合格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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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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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拒不改正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拒不改正,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
134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初次违法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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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拒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一千元罚款 | |
135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被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而拒绝执行的;或发生于一、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 |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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