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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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执法指南

行政处罚事项

对农业农村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农业农村局、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上级交办、举报投诉;

(2)实地立案调查取证;

(3)制作案卷、需听证的案件举行听证会;

(4)案卷制作;